ATEX指令于1996年3月被引用到欧盟成员国法律,自2003年7月1日开始ATEX强制执行。所有投放到市场和投入使用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产品,必须遵守ATEX制造商的指令(不含指令中规定除外的产品)。目前新的ATEX指令已经更新为2014/34/EU。
ATEX,取自法语 “ATmospheres EXplosibles”的缩写,是“爆炸性环境”的意思。
ATEX指令求防爆设备和保护系统目的是设计和制造,以减少意外的发生和限制严重爆炸。适用于:
(1)新的“设备”用于爆炸大气的电器元件和仪器和机械等。
(2)分别提供保护控制系统不可避免的爆炸等爆炸性的大气层爆炸通风口,抑制系统,等等。
这个指令适用于“设备”和“保护系统”用于操作在一个爆炸性可能发生的产品上:
1、电气和非电(non-electrical)设备能够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点燃爆炸性的条件。
2、分别提供合适的设备来控制保护系统不可避免的爆炸,如爆炸通风口,抑制系统,等等。
3、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导致安全功能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如气体探测系统,断开设备。
4、组件(项目的关键设备和保护系统的安全功能没有自治功能)等电子元件。
5、产品设计和制造用于“拥有”也不能完全排除发生ATEX指令的要求。
6、设备次使用欧盟外和进口:指令适用于设备目前是放在欧洲市场;产品在欧盟和先后进口(无论是新的或二手设备)必须符合指令。这责任是放在产品次进入欧盟市场。
什么是ATEX定义的“爆炸性环境”?
按照94/9/EC指令所定义的爆炸性环境是一种可燃性物质的混合物
(1)以气体、蒸汽、薄雾或者粉尘形式出现的可燃性物质的混合物
(2)与空气混合
(3)在大气条件下
(4)在该混合物中发生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
ATEX指令包括电气引燃危险和机械引燃危险。电气引燃危险包括电火花、电弧、静电、电磁波、光辐射等,机械引燃危险包括摩擦、震动、撞击等。
与国内防爆认证不同,ATEX设备包含Ⅰ类和Ⅱ类设备。
Ⅰ类设备指用于矿井下和用于这些矿井地面的设施,爆炸介质一般是沼气或者易燃粉尘。
Ⅱ类设备指用于除Ⅰ类场所之外的设备,爆炸介质一般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薄雾等。气体类别的不同还可分为ⅡA(丙烯),ⅡB(乙烯)和ⅡC(氢气)
ATEX认证是指欧盟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电气、非电气设备按照欧盟2014/34/EU指令相关标准经过一系列的测试过程。测试合格的产品会在产品上印上正六边形的ATEX的标志,标明该产品已经符合ATEX指令的要求。
目前ATEX认证只适合欧盟地区,到欧盟之外的其他国家还需要取得当地的相关防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