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统计,今年前8个月,我国对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以下简称“其他成员国”)进出口1.7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26%,较同期外贸整体增速高15.9个百分点,占我外贸总值的6.3%,较去年同期提升0.8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07万亿元,增长25.4%;进口6550.1亿元,增长27%。8月当月进出口2567.9亿元,创月度历史新高,增长28.9%。其中,出口1615.1亿元,增长25.9%;进口952.8亿元,增长34.3%。
一般贸易性质工厂“转厂”给手册加工贸易企业
A工厂是液晶显示屏生产商,销售液晶屏给液晶电视生产商B工厂。A工厂是一般制造企业,不是加工贸易企业,但A工厂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将产品出口。B工厂要求A工厂转厂,此时A工厂将产品出口到我司海关监管仓库,B工厂用手册报关进口。A工厂出口后凭报关单退税联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2、 加工贸易工厂“转厂”加工贸易工厂,隶属不同的主管海关
汕头某覆铜板生产商C企业,是加工贸易企业,其客户是东莞几家大型家电生产厂家。如果做直接转厂,C企业不能够向税务局申请退税。为了减少生产成本,向税务局申请退税,C企业在其汕头主管海关报关转关到海关监管区我司仓库,我司再转关到东莞C企业的客户,这样C企业即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又可以送货上门。
东莞M公司和深圳F公司都是加工贸易企业,东莞M公司生产电子配件,在东莞办理出口转关到海关监管区操作,实现出口核销操作;而深圳F公司则以手册在海关监管区申报进口操作,实现转厂、交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