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于为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工作的行政主管、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在EB1C的移民申请过程中,跨国公司(即美国雇主)是EB1C绿卡申请的申请人,外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EB1C绿卡申请的受益人。根据移民局EB1C法则203(b)(1)(C)和移民局的规定以及我们多年的申请经验而言,EB1C绿卡申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作为EB1C绿卡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美国雇主)的要求
雇主必须是跨国公司
在EB1C绿卡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第二,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外正常运营
在美国境内的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跨国公司经营需要切实的,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第三,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关注厷众号“美国移民指导”办理EB1A杰出人才移民,EB1c跨国公司经理人移民,直接跟律师签,直接委托律师助理指导中文文案。与移民律师进行资格提升。
以下是拓展阅读: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美国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队伍,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断接触和商讨中得到解决,经双方律师商讨后仍不能解决的才诉诸法庭;由于美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法庭审理的时间较长,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多数纠纷当事人都希望通过律师之间的商讨解决纠纷,事实上许多纠纷也是这样解决的,这构成了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一大特色。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律师协会(AIPLA)是美国知识产权律师的社团组织,负责组织会员研究知识产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会员开展对外的交流合作,并在每年春、秋两季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秋季的学术年会目前在全世界已有了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