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EX指令于1996年3月被引用到欧盟成员国法律,自2003年7月1日开始ATEX强制执行。所有投放到市场和投入使用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产品,必须遵守ATEX制造商的指令(不含指令中规定除外的产品)。目前新的ATEX指令已经更新为2014/34/EU。
ATEX,取自法语 “ATmospheres EXplosibles”的缩写,是“爆炸性环境”的意思。
ATEX指令求防爆设备和保护系统目的是设计和制造,以减少意外的发生和限制严重爆炸。适用于:
(1)新的“设备”用于爆炸大气的电器元件和仪器和机械等。
(2)分别提供保护控制系统不可避免的爆炸等爆炸性的大气层爆炸通风口,抑制系统,等等。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类(Category 1)—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类(Category 2)— 高防护水平
(3)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ATEX认证目前执行以下标准
(1)EN 60079-0 爆炸性环境 第0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2)EN 60079-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3)EN 60079-2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
(4)EN 60079-5 爆炸性环境 第5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5)EN 60079-6 爆炸性环境 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6)EN 60079-7 爆炸性环境 第7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7)EN 60079-11爆炸性环境 第11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8)EN 60079-15 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由无火花型“n”保护的设备
(9)EN 60079-18 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10)EN 61241系列标准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11)ISO/IEC80079-34 爆炸性环境 第34部分:设备制造商体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