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规范促发展:
解决住所登记实践中的”难堵点"IL
针对合作区内现有办公场地类型多样、情况不一的现状,《办法》 对合作区企业住所登
记及管理进行分类细化规范,对涉及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房屋分隔使用、电子商务经
营者登记网络经营场所等特定情形的登记亦作出明确指引。在规范的基础上,解决住所
登记实践中的“难堵点”,提升登记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公平有序、良性发展。
《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释
放和利用有限的场所资源,优化合作区营商环境。其中,支持"关联企业共享办公”适
用于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共同办公住所的情形,包括具有控股投资关联关系的
“母子公司”“兄弟公司” , 亦包括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基金产品企业等对实体办公场
地无特别需求的企业。考虑其为”多个企业主体、一套管理机构”的运行模式,可参照
一个企业主体的办公住所要求,一方面保障和要求企业必须实体办公,另一方面适应特
定企业“无需过多使用住所”的实际业态,规范运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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