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稳住了中小企业,才能防止大面积失业现象出现,保证普通家庭在没有失业的状况下可以进行正常消费,完成经济的循环。
保税维修有两种含义:狭义上,单指“保税维修”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是“1371”;广义上则是与生产性服务业相关联的一种专门的业务形态,指企业依托保税政策、以账册(手册)为载体开展检测、维修业务的经营活动,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区外)运入境内(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使原产品(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运返回来源地的生产活动。日常所说的“保税维修”一般指后者,与“1300”不同,“1371”的侧重点主要是对利用保税政策开展维修的业务形态进行监管,更强调对“业”监管,在业务分类上,加工贸易和保税维修其实是平行的两种业务形态。
保税维修业务可细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和特殊区域外保税维修业务。为促进保税维修业务的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先后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分别明确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区域内外保税维修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1适用范围
两种模式分别适用于区域内外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需要注意的是,以运输工具申报由境外进入区域内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维修业务,不适用于区域内保税维修监管模式。
2业务开展条件
一般情况下,两种模式都需要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开展;但要注意以下两点:
1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若涉及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即售后维修),不需要上述有关部门的批准。
2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同样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3企业资质
不同之处在于,区域外保税维修模式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而区域内的则未作明确规定。
4业务载体
两者都需要使用保税维修专用账册,但区域内的载体为H账册,而区域外的一般使用保税维修专用E账册。
5维修用料
区域内的维修用料件全部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区域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保税方式或非保税方式进口。
6是否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管理
区域外的保税维修监管模式明确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而区域内的虽未明确,但由于加工贸易禁止类有关公告并未提及保税维修,在实际监管中也不纳入。但要注意的是,除国家特殊准许外,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是不得开展保税维修的。
7核销周期
区域内账册核销周期明确规定为不超过2年;区域外的规定则相对灵活,账册核销周期按海关实际监管需要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确定,*长不得超过1年,而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核销周期。
8贸易方式申报
对于待维修和已维修货物,区域内的通关模式包括:
1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一律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
2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区域外则一律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对于维修用料,两者都参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监管一般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即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申报。不同之处是,对于区域内的模式,若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9旧件、坏件、边角料处置
原则上应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若涉及综合保税区及境内区域外保税维修的,不得内销,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可以通过区域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区通关手续,海关简化相关手续且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正是因为充分意识到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近期从中央到各地政府正陆续出台一系列稳中小企业的政策,为的就是稳住宏观经济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