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
(1)只可以在关联且非私募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但若存在可能,建议全职;
(2)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3)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即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2.合规\风控负责人任职条件
(1)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即不得担任投资人员,以保持监察的独立性和职能;
(2)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职;
(3)合规\风控负责人可选择满足如下条件的人员担任:
①*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②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具体包括满足如下人员:
ⅰ在私募基金行业担任过合规风控法务职务,参与过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与退出,熟悉私募基金的全流程风险把控;
ⅱ在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担任过合规风控法务职务,参与过银行信贷、资管产品、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ⅲ具备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的执业经历,具有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从事过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相关的会计业务或法律业务;
(4)提供个人专业胜任能力的述职材料,包括个人学习经历、专业背景、资格证书以及工作经历,特别是关于其在私募基金或投资业务中合规风控工作中的角色、具体职责、工作成果等内容;
(5)特别关注工作经历的连续性、连贯性问题,若存在履历的断档则有可能被反馈。
3.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负责人)的任职要求
① *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② 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③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备注: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