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加签:未加工证明certificateof non-manipulat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78号公告,2004年第13号公告,总署令第151号,《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已正式实施。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有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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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香港的特殊地理位置,中国内地(特别是广东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很大一部份要经香港转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对上述优惠协定项下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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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香港未加工证明企业需提供由海关签发的产地证正本(东盟FORM E\智利FORM F\秘鲁FORMR等)与提单和发票电子版给到我们,经中检局审核查验通过后,中检公司将在客户提供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正本.上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并签字,客户则可向进口国海关申请关税优惠。
未加工证明”的中文为: "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0 CERTIFY THAT THE GOODS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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