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及私募牌照办理要求
1. 名称及经营范围
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不得包含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业务的字样。需特别注意的是,目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需对申请主体进行前置审批后方能办理工商登记事宜。
2. 营业场所及资本金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址可以不在同一地址,但需说明理由。注册资本建议实缴300万以上,且实缴比例不低于认缴比例25%,至少满足6个月以上的运营开支。
3. 经营业务
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不得经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有冲突的业务。
4. 从业人员、高管(核查从业经历、胜任能力)、从业资格的取得
(1)人数:麻雀虽小,五脏需俱全,私募股权、创投类私募管理人建议员工人数在5人以上,私募证券类管理人人数建议在8人以上。部门设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投资部、产品部、风控法务部、投后管理部门、市场运营、行政人事、财务部。
(2)高管:重点核查从业经历、胜任能力,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具备相关能力。
A.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负责投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B.提供证据说明具备胜任能力: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C.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D.高管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以及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管理人员。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E.从业资格: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创业类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
是否为基金管理人、同质化核查、无利益输送等。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6. 股权结构
简单清晰,穿透核查、股权稳定;重点注意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特殊架构设计规避关联方、严禁代持等。
7. 外包服务情况
管理人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的可聘请机构提供外包服务。
8. 合法合规情况、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强调提交的合规制度不要“抄作业”(即拿现成的模板照搬照抄)。具体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