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哪里?
答:深圳市各个区的区委宣传部。
1. 设立印刷企业及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2.任何印刷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印制有违反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商标标识等。
3.市、区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跨区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区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4.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在市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5.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要的资金、固定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广东省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广东省出版主管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7.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区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所在区出版主管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8.除出版物企业外,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应当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再报商务部门批准后,由市出版主管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9.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印刷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