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跟投的一般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第12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资产/财务标准的个人和单位。特别地,《暂行办法》第13条还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一)社保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暂行办法》明确了“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2.员工跟投的含义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5月27日公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问题解答》”),“员工跟投”是指符合《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情形。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跟投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属于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而根据《问题解答》的说明,跟投员工是指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我们理解,《问题解答》不仅明确了“员工跟投”的情形,将跟投员工的范围从《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扩大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根据我们经办的相关案例,基金业协会目前在实务操作中采纳了《问题解答》中对跟投员工的定义,即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式员工。目前在提交基金备案申请时,基金业协会并未要求跟投员工为从业人员,亦未要求提供跟投员工的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实践中,常见的员工跟投模式有两种:**种是员工直接跟投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第二种,员工通过投资于某合伙企业而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从而实现直接跟投的效果。
1.员工直接跟投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在员工直接跟投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模式下,员工与外部投资人一样,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需要履行投资人缴付出资的义务,并且直接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与回报。
该种模式存在弊端,主要表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难度将大大提升。尚且不论在目前的部门规章和行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跟投员工仍应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义务,如果发生员工人事变动的情况,则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会要求其转让基金的份额或者要求其“升格”为一般的合格投资者。在员工选择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寻找适格的受让方,并且安排基金份额转让事宜。如果基金中跟投员工过多,可能会存在直接占用外部投资人数量和认购额度的情况。在实践操作中,选择员工直接跟投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模式的情况相对于模式二来说,并不多。
2.员工通过认购合伙企业份额而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在员工通过认购合伙企业份额而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模式下,员工不作为基金的投资人直接认购基金份额,而是通过认购某合伙企业的份额而间接投资于基金,从而实现员工跟投的效果。一般情况下,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于合伙企业是否为备案的私募基金,模式二在实践操作中又存在两种衍生模式,即员工投资于某备案的合伙企业基金,以及员工认购某未备案的合伙企业份额而间接投资于基金。
(1)合伙企业不属于已备案私募基金
倘若合伙企业不属于已备案私募基金,员工系认购合伙企业的份额而间接跟投于基金。与模式一相比,员工通过认购合伙企业份额而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方便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控制和管理员工跟投的比例和规模,且在发生员工人事变动的情况时可在合伙企业层面直接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从条款字义上解读,《暂行办法》第13条之(三)规定的特殊类型合格投资者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直接”和“间接”“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均属于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
经我们了解,对于员工通过认购合伙企业份额间接跟投于基金的,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有管理人和跟投员工的,还是倾向于认为该合伙企业属于员工共同设立的用于跟投的特殊目的载体,可以申请穿透适用《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目前基金业协会对该跟投方式没有给出明确、统一的适用意见。
(2)合伙企业属于已备案私募基金
倘若合伙企业属于已备案私募基金,且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该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则根据《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跟投员工属于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资金可以不满足100万元的要求。
与员工直接跟投基金相比,员工通过跟投合伙企业基金而间接投资基金的架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仍能方便私募基金管理人控制员工跟投的比例,并且对于跟投员工和外部投资人可以进行区分管理。从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责任角度上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履行对员工雇主的责任之外,还需向员工履行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在实操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可能会存在不认可某只基金的投资人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即通常所言的“员工基金”)的情况。为解决这个问题,一般会在合伙企业层面至少安排1-2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人,以使该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备案的要求。
模式二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控制基金的员工跟投规模,如果员工发生人事变动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合伙企业层面直接进行调整。该种模式亦存在操作难点:假设合伙企业未备案成私募基金,如果员工通过认购合伙企业份额而间接投资于基金的,该员工可以按照穿透适用的原则争取适用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目前基金业协会对此没有提出明确、统一的适用意见;如果合伙企业备案成私募基金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履行对员工雇主的责任之外,还需向员工履行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实操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考虑在合伙企业层面至少安排1-2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人,以使该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备案的要求。
1.员工跟投在基金募集环节的关注点
在员工直接跟投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模式一情况下,以及员工通过认购合伙企业份额(合伙企业属于备案基金)而间接投资于基金情况下,由于员工符合《暂行办法》第13条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募集流程包括:
在员工通过认购合伙企业份额(合伙企业不属于备案基金)而间接投资于基金情况下,如果员工能够按照穿透原则适用《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的,则按照以上方式即可。如果不予认可的,则在该种情况下,员工仍应当满足一般合格投资者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仍应按照一般合格投资者的募集流程对员工进行适当性匹配及推介。
2.员工跟投在基金备案环节的关注点
(1)员工跟投时基金备案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根据《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除了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或“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示上传必须的备案材料之外,员工跟投基金在提交基金备案申请时应“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1)在职证明;和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根据我们经办的案例,基金业协会在认定跟投员工时执行口径偏严,主要表现在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上传如下文件:
I.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II.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
III.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凭证;以及
IV.员工的工资流水凭证。
劳动合同、在职证明、社保凭证和工资流水的信息需要相互印证。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关注该跟投员工是否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了信息。
(2)员工所跟投基金的投资者不能全部都是员工
经我们了解,基金业协会目前不接受全部投资人均为员工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对于跟投员工人数过多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基金业协会亦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反馈意见。目前基金业协会对于跟投员工的人数上限并无明确的规定或者指导意见。
(3)员工跟投基金的认缴和实缴出资暂无特别要求
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基金业协会明确的意见是:合格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必须满足至少100万元的要求。在私募基金备案申请过程中,基金业协会不认可尚未完成首期资金缴付的私募基金提交备案申请。
根据《问题解答》的规定,员工跟投是指员工出资不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情况。根据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窗口指导建议,“跟投员工”暂时不存在*低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要求。根据我们经办的相关案例,基金业协会未明确要求“跟投员工”的实缴出资下限,在首次提交基金备案申请时,一般跟投员工均会按照与其他合格投资者分期实缴出资同比例缴付其首期出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