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深圳建设工厂创立公司条件
外商公司出资中国有独资、 合资、 来料加工、 代表处、 保税区贸易公司、商业公司六种型态可供挑选。由於外商出资意图不一样,所计划的出资方法也应有所取舍。例如建立中国代表处,不用资金到位,简单建立也简单开除,若是建立代表处即可完结商业意图,就没有必要设商业公司来营运。而曩昔以「大陆人头」违法运营的贸易公司可马上「清盘」处置,改设商业公司从事批发、零售生意事务,实为英明之举。
外商建立的来料厂不像独资厂有「董事会」「挂号资本额」及「到位资金」完好的法人地位,挂号的负责人也是中国大陆本地人士,自身没有发票,仅能与外资厂做「合同」购与销、转厂,在中国当前内销及内购两者份额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发生非常大的介入妨碍,当前已逐渐式微,原先的「来料厂」大多改设「独资厂」。
外资公司(含商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7.3万美元(50万人民币),各地规则不一样,如东莞为100万美元,深圳100万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