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如何申请设立慈善基金会?
深圳慈善基金会设立,慈善基金会注册
慈善基金会既是慈善组织,又是基金会。在我国,受到《慈善法》、《基金管理条例》的限制。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必须为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一种组织形式。《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基金会”,也必须是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即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设立慈善基金会要明确,基金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应当根据设立基金会的情况确定是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还是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同种类的基金会在注册和管理上有较大的不同。
二、设立慈善基金应当向谁提出申请?
1、向哪一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根据《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也就是不仅要取得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的同意,还要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即仅需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负责,而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该《意见》中指出,“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随后,《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直接登记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完成前,稳妥开展慈善组织直接登记试点”。
也就是说,慈善基金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还在试点中,是否需要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同意需要看基金会设立当地试点情况。经过笔者向有关部门的查询,目前在江苏,仍然需要征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同意。
2、向哪一级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需要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慈善基金会包括: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慈善基金会包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属于需要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审理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三、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四、法律对慈善基金会如何运营有什么要求?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五条中明确,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新设立登记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成立登记满两年后方可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且须满足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