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广东省证监局过往的行政处罚案例,重点就以下常见违规问题做一定列举,供需要进行自查自纠的客户参考:
1投资运作方面
1.未对私募基金进行托管或约定相关保障机制
受托管理是私募基金的本质内涵所在,将基金交由托管人托管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投资者利益和约束私募机构的有效手段之一。但部分私募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常以涉及的投资者人数较少或者投资者与私募机构关系密切为由,未执行该项要求。
2. 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部分私募机构的股权关系复杂、关联方众多,所管理的基金也较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风险隔离意识,未能坚持专业化管理。部分私募机构在管理多只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私募基金时,未按要求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保障不同基金的财产独立和安全。
3.违规管理私募基金
(1)将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同。部分私募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的还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未对基金进行单独核算、管理,形成了基金之间、基金与其他财产之间的混同。如,某私募机构将同一银行账户用于不同基金的资金募集管理,还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收支管理。
(2)利用基金进行利益输送。部分私募机构未恪尽职守,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如,某私募机构将私募基金的资金无息借与第三方使用,也使投资者承担了基金投资以外的风险。
2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方面
1. 违规宣传
募集资金的过程中,通过广播、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介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公然违背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如,某私募机构在其网站宣传推介其正在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开放日、认购流程、募集账户等信息。
2.承诺保本保收益
通过向投资者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通过在募集说明书或基金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方式,承诺刚性兑付、保证收益,发行按期兑付本息的“名股实债”私募基金。如,某私募机构在募集说明书、基金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收益率”,并向投资者按季度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3投资者适当性方面
1.未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部分私募机构在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调查时,只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要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要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私募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2018年以来,在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私募机构中,近一半存在该类问题。
2.未穿透核查投资者身份
对投资者来自于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的合伙企业或契约型基金,要履行充分调查程序,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典型的情形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非法人形式的合伙企业时,私募机构未穿透核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4信息披露方面
1.选择性办理私募基金备案逃避监管
部分私募机构管理了多种类型的多只基金,选择性地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如,某私募机构只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了其所管理的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期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基金存在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以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信息等严重不合规的行为,试图通过不办理备案来逃避监管。
2.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部分私募机构的合规经营意识较为淡薄,对相关法规缺乏学习和理解,不按时办理有关基金备案手续。如,某私募机构所管理的基金2014年12月即募集完毕,直至2016年7月才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
3.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根据有关规则要求,私募机构发生名称、**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实践中,大部分私募机构对此规定不知悉、不重视,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未能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4.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及其他重大信息
充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是私募机构的应尽之责。部分私募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等信息,引起投资者的恐慌与误解;更有甚者,向投资者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企图掩盖其违法犯罪行径,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除以上常见违规情况外,私募机构们还可以关注几个一线城市的监管机构的公众号或网站,上面有不定期发布的违规情况通报和处理结果,可以作为私募机构们应对处理自查自纠问题的一个借鉴,或联系律所等专业机构协助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避免未及时处理造成的不必要后果。
5*后请注意:
根据此次监管要求,私募机构应当成立自查工作小组,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自查工作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自查的具体工作,其中,管理规模在2亿元(含)以上的私募机构,还需通过中国证监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试运行)报送自查材料。
在材料的报送上,监管部门要求:
管理规模在2亿元(含)以上的私募机构,完成自查并于4月30日前通过办事服务平台(试运行)报送纸质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
管理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私募机构,可不报送自查材料,但应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抽查,并在政务平台完成应答任务;
管理规模为0的私募机构,可不组织实施此次自查工作,但应在政务平台完成应答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