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持股以后不能再结税了?新规定是由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律是用查账征收计算个人所得税。
用有限合伙持股以前有三大优势,创始人担任GP,集中控制权;第二,股权发生变动或者纠纷,可以在有限合伙平台内处理,不影响下面的主体公司,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第三,有的地方园区为了招商引资,对合伙企业有税收优惠。合伙企业平台的收益,主要有两部分。第Y部分来自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另一部分是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获得的收益。对分红来说,是直接按照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而股权转让的所得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些有限合伙的收入,在以前有的地方园区是可以核定征收的,税负可以降到3.5%左右,但现在新规一出,这条优势就没有了,那就得老老实实按照两种收入类型分别缴税,50万以上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五级累进要交35%,甚至比个人直接持股转让要交到20%还要高一大截。
但其中还是有两个例外的:第Y,在税务机关备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在持股平台获得的股权对外转让获得的收益还是可以按照20%缴纳个税,第二,正规的创投型有限合伙,在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利润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获得的收益还是可以按照20%缴纳个税。
后面我们简单总结一下,第Y,这次取消的是对外持股的各独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而如果您运营的各独合伙企业并没有对外持股,就是直接经营的主体,那仍然可以去申请核定征收。第二,对外持股的有限合伙不能再核定征收,分红收入按照20%缴纳个税,股权转让收入按照5%-35%五级累进缴纳个税。第三,有两个例外,经过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有限合伙和正规的创投型有限合伙对外转让股权获得的收益还是可以按照20%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