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发改委备案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发改委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经营范围限于:(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发改委对于经营范围的要求严格遵循前述规定,如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前述范围外的其他业务,建议与相应的发改委进行事先沟通,以确认该等其他业务是否可以保留。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六)对企业的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
(七)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2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创业投资母基金而言,其投资的子基金不属于前述单个企业,而应按照穿透子基金以后*终投资的被投资企业计算,即穿透后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母基金总资产20%。
(八)存续期限*短不得短于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