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主体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企业;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
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四)享受减免条件
1.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包括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五)新增投资的方式
1.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六)境外所得的范围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新设分支机构”是指企业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新设的分支机构。
2.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假定在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的A公司对境外公司增资,持股比例由20%增加到30%,分回股息30万元,则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仅为10万元。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八)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