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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出口商品因质量或是规格型号缘故退运入境的,不征缴进口税。这里说的“因质量或是规格型号缘故”就是指出口商品自身存有的质量隐患或是商品的规格型号、型号规格、成分、成份及其性能参数或指标值等,与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或是相关协议中对货物品质或规格型号所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规定不符合。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仅有因以上缘故退运入境的物品,在进口环节才不会征缴税金;因别的原因造成退运的物品,照章缴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相关货品是不是属“因质量或是规格型号缘故退运入境”这一问题上,出入口退运货物的经营单位(即纳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
在申请退运货物的入口申请手续时,纳税主体应向中国海关给予能证明相关货品是因为质量或是规格型号缘故出入口后又复运入境的有关报关单证材料和,包含货品原出口单证、海外检测部门出具的相关货物品质欠佳或是规格型号不一致的证明文件及其交易双方有关退运的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中国海关经核查核实后可决定不征缴进口税;纳税主体若不能给予充足证据表明上述事实,中国海关有权利评定货品并不是因质量或是规格型号缘故退运入境,亦有权利依据相关规定征缴税金。
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因质量或是规格型号缘故退运”是出入口后复运入境货品不予以缴税的前提条件,相关退运货物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国海关才不会征缴进口的税金:
相关货品一定要原貌复运入境。这里说的“原貌复运入境”就是指退运货物复运入境的物品形状是与原出入口时的物品形状相一致,未经生产加工,维修和改造,货品形状没有出现实际性更改;充分考虑正常开箱,检测、检验、组装、调节是查验货品是否满足合同书中规定的质量或是规格型号标准的相应措施。对于通过开箱,检(化)验,组装、调节的物品仍可以看作“原貌复运入境”。一般情况下,一经应用的物品就无法视作保持原状,退运货物一般是无法被用过的,可是对于一些只有通过应用才会发现存有质量或是规格型号难题的物品一般不受以上环境的影响。稽查在实践中,中国海关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商品的特点特性和具体情况来判定其是否为“原貌复运入境”。充分考虑货物出口后,一般需经过检测、检验。组装、调节,甚至一段时间的应用之后才能终确认其存不存在质量或是规格型号难题,必须对于因质量或是规格型号缘故出入口复运入境的物品设定一个科学合理的退运限期。《进出口关税条例》将以上退运限期定为1年,即自货物出口之日起1年之内复运入境的,不征缴进口的税金;超过以上限期,即便货品因质量或是规格型号缘故退运且原貌复运入境,纳税主体也需担负缴纳税费的责任义务。
需要提供的单据包含
1. 《退运申请报告》和有关说明;
2. 收发件人彼此签署的退运协议书及证明材料;
3. 已报关商品的原报关资料原件、报关委托书,及其合同书、货运单、税票、载货清单等有关报关单证;
4.因质量或是规格型号缘故退运的,应提交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检测部门出具的原进、出入口货物品质欠佳或是规格型号不一致的检测凭证或者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因质量或是规格型号缘故,出口商品自出入口之日起1年之内原貌复运入境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交国税局单位出示出入口未出口退税或已经缴税的相关证明;
6. 入关货品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包含海外商检机构认证)及其它进口环节应当提交监管的有效证件,如不具有,应说明理由;
7. 别的中国海关觉得必须所提供的报关单证。
申请办理的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1. 对外贸易收发件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下称“申请者”)向当场中国海关提交以上列出需要提供的报关单证;
2. 当场中国海关经“三级”审批,立即再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办理,在《进、出口货物退运审批表》上给予注释;
3. 给予接纳的,中国海关进行相应实际操作;不予以接纳的,通告进出口货物收发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说明原因
路走得远的话会偏。人想要的多了会乱。许多时候,并不是人变了,只是环境变化了,心情也变了,人被尘事推着走,突然之间,就会变得遍体鳞伤了。人这一辈子,也许极为重要的并不是转变是否,重要的是,无论你变成什么样,心中仍然存着一点对从前的坚持不懈。回不到当时,少也记得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