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认证的范围:
2014/53/EU该指令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欧盟市场上的所有无线电设备,以下情况除外:
1.专门用于公共安全、国防、国家安全或者国民经济福祉活动的无线电设备。
2.业余无线电设备。
3.船用设备。
4.机载产品、部件和设备(根据EC 216/2008第3条)。
5.定制工具包仅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
新红色认证指令的主要变化概述:
1.所有接收机(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设备)现在都属于红色而不是EMC指令的范围。
2.在指定的范围内,无线电频谱现在没有下限。以前是从9KHz到3000GHz。
3.无线电设备没有与LVD安全要求相关的电压限制。
4.R&TTE指令中的许多描述性术语已被更改或修改。“无线电设备”现在是指用于无线电通信或无线电测量的电气产品。制造商全权负责合格评定。LVD或EMC指令中规定的合规程序不能用于证明合规性,但必须使用红色列出的合规程序。
5.该指令开启了设计一些设备(如手机)以适应通用充电接口的可能性。
6.使用专用软件启用功能的无线电设备必须证明设备与软件一致,新版本的软件也必须满足基本要求。
7.必须评估能够采用不同配置的无线电设备在所有可能配置中的符合性。
删除了8.2级标签'警告标志'和设备通知。
9.CE标志需要在产品(如果可能的话)和包装上。在产品上,小于5毫米的CE标志现在是允许的,只要它仍然可见和清晰可辨。
10.无线电设备必须提供类型、批号、型号、序列号或其他允许识别的元素,以及产品本身、包装或手册中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11.如果技术文件不符合要求,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将产品交由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承担。
12.合规文件必须以监管机构易于理解的语言提交给监管机构。
13.制造商必须将所有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产品修改通知公告机构。
14.在重新贴标(OEM)的情况下,执行OEM功能的公司承担原制造商的所有责任。
15.对于市场监管以及这些机构应该如何运作,有明确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