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要求。在目前金融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基金业协会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核与监管。近期,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重大变更登记过程中,申请机构被反馈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出资人出资能力的证明。
基金业协会常见的反馈为:请出资人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出资人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银行存款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及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七)项规定:律师在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对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资本金发表意见。根据以往的经验,律师通常会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出资人身份、认缴出资金额、实缴出资金额、实缴出资是否能够满足申请机构未来6个月的运营发表法律意见。但结合目前的监管要求看,仅仅对这些内容发表法律意见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发表法律意见。根据笔者的经验,此类反馈并不是针对个案的反馈,更多的是基金业协会普遍性的要求,建议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始就对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进行核查。
一、证明内容
根据实践经验以及电话咨询基金业协会,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针对的是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金额,即不论是已经实缴出资的部分,还是未实缴出资的部分,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已经实缴出资部分,要证明实缴出资款的合法来源;对于未实缴出资部分,要证明出资人的变现能力及合法收入来源。
基金业协会之要求证明出资的合法来源及出资人的变现能力,一方面是基于出资真实性的考量,防止实缴资金为过桥资金或临时性的资金;另一方面是基于出资人身份真实性的考量,要求出资人以自有资金出资,防止股权代持。
二、证明材料
若出资人是法人,证明材料可以是出资人*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其*新的财务报表,如果基金业协会对财务报表存在疑问,也不排除会直接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出资能力的可能。若出资人是自然人,证明材料可以是出资人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财产证明(若提供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证明,还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存款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银行存款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为此笔者认为出资人可以提供银行账户近一年的银行流水,并对银行流水中的进账进行详细说明,比如工资收入、固定收益等,还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等文件。
2、房产及车辆
出资人可以提供购房/车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若是房产/车辆已经变现为现金的,出资人可以提供买房合同、卖房合同以及银行转账证明。若是房产或车辆出租的,还可以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收入凭证;若是房产设定抵押的,房产价值应该减去借款。
经笔者电话咨询基金业协会,对于房产和车辆以及其他财产价值不明确的财产,基金业协会一般会要求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其进行估值。笔者接触的案例中也存在仅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而基金业协会予以认可的情况,笔者认为第三方独立机构估值并非是强制性的要求,审核人员可能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断。
3、 理财产品
出资人可以提供购买理财产品时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记录等。笔者建议出资人**能够提供购买定期理财产品的相关证明资料,以更好的证明出资人未来稳定的收入来源;若是不定期可以随时申购赎回或者交易的理财产品,则建议提供近一年的交易记录及资金账户银行流水。
4、股权投资
出资人可以提供被投资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投资时签署的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被投资公司的审计报告以及历年股东分红的收益记录等资料。
5、知识产权
出资人可以提供商标、专利、著作权证书以及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与房产和车辆不同,房产和车辆的价值可以参考交易合同的购买价或者理性人对其市场价值的判断进行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却很难直观的进行判断,需要辅助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予以判断。
6、其他收入
除上述所提及的个人出资能力证明资料,出资人可能还有其他收入来源,如赠与财产、奖励或奖金等,对于这些收入,出资人可以提供银行流水、身份关系的证明等其他资料。
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本金核查范围扩大至出资人认缴出资能力的证明,在从严监管的大趋势下,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他方面(如实缴出资的流向、关联方的认定范围)的核查也在不断扩大和严格。作为私募基金专业律师,我们建议在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该时刻关注监管动向,以从严核查的标准尽职核查、如实披露,以应对日趋严格的行业监管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