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有如下优势:
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角度,合伙企业法较灵活,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便于员工股份的动
态管理;更有利于进行股份管理(合伙企业减持后个人才能减持);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
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I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
调整,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获得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从税务角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1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的规定,合伙企业取得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法人合伙人回法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类的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来源于两方面: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溢价所得(包括限
售股转让)。 .
法人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
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按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法人合伙
人转让限售股,属于应税所得,应按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
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从而使员工持股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由公司制的持股平台40%降低到20%,大大降低了税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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