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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下列要求申报:
1.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
2.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3.报关单运输方式填报“Y”。
海关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抽样后即放行”监管如何实施?
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9号)要求,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一、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二、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代收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后,海关进行税款核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