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中格自贸协定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格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格自贸协定规定在格鲁吉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在跨境贸.易中,原产地的概念被越来越多提起,原产地证书也是外贸中的重要单据,由于原产地.证可以带来一定的关税减免,又被称为“纸黄金”。
申请办理中格FTA优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详细填制内容如下:
第 1 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第 2 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列明所有的货物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
第 3 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格鲁吉亚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 4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出运后申报·的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为格鲁吉亚的口岸。
第 5 栏:备注栏
此栏可填写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和国家。中国、格鲁吉亚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第 6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 、“2” 、“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填“1” 。
第 7 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及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S AND NUMBERS ” 。如 有 特 殊 唛 头 的 , 可 在 此 栏 填 写 “ SEE ATTACHMENT” ,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如果唛头是图形或符号,应填写“I/S”或 “ IMAGE AND SYMBOL ” 。CARTON LABEL 、 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 、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第 8 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
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 9 栏:HS 编码
此栏填写第 8 栏·中每项货物对·应的 6 位 HS 编码。
第 10 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中国—格鲁吉亚加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三章第三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规·定,在缔约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 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 货物在缔约一方由非原产材料生产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 40%,填写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例如 “40%”。
4. 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第 11 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填写净重,则需加注“N.W.”(NET WEIGHT)。如填写毛重,需加注“G.W.”(GROSS WEIGHT)。
第 12 栏:发票编号和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此栏·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清关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运日期和第 13、14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第 13 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进口国应填写“GEORGIA”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14 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和副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它.要求:
1. 申请人申报时,每项产品的发票金额价格条款应选FOB,币种不限。
2.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 0 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 0。
3.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装船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船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 13、14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官方使用栏”上自动标注“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如果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经核实未被使用,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证书上自动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DATED ___”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