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证书除了唛头不作要求之外,其他栏目均用简体中文填写。
注意:证书不能出现中国、台湾字样!故地域描述范围限于省、市。
第1栏:填写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填写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填写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四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进口方海关填写。
六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七栏:系统根据品名数目自动填写,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可用拆分发票号的方式,如号码后面加-1, -2 ,或者A, B。
第八栏:系统根据所选择的商品备案信息,自动显示前八位HS编码。
第9栏: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
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千克衡量),容积(公升衡量),体积 (用立方米衡量)等,以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二栏:产地标准。
(一)未经过加工或只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的产品,如:农林牧副渔等产品,填写"WO"。
(二)经过加工制造的国产产品,填写“WP”
(三)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填写"PSR”,某些产品还需注明百分比。例如"PSR" 。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立于本栏相应填写"ACU" 、“DMI” 或"FG”。
第十三栏:填写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发票号不能含有#、&、~、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