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私募基金投资负责人要求及业绩证明材料盘点。在目前监管环境下,能成为迅速拿到私募管理人“牌照”拦路虎的,不外乎两点:一是管理公司的股东背景;二是负责投资的**管理人员的业绩证明。至于**个核心要点,管理人完全可以对股权架构进行调整,或增资以增强资本实力,彰显其强大的股东背景。但对于第二个核心,管理人登记新规后,看似简单的问题在申报的过程中却屡遭反馈,成为影响管理人登记效率的**障碍。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的高管通常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中的一位或数位,也是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核心人物。
根据《登记须知》的要求,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而《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第29款则规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投资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总监能力要求
1、3-5年从事投资相关工作的经验;
2、参与过一定规模(1000万以上)的证券期货的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产品或信托计划管理人员,且保持产品盈利或者稳步上升;
3、相关行业从业背景,如券商、期货公司、保险、银行自营部或者资管部投资经理、投资负责人等。
投资总监能力证明材料
投资业绩以及数据证明提供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证券类基金经理)提供参与/主导股权/创投类项目并成功退出的经历,并能提供工作底稿证明。(股权类投资经理)-过往管理基金的证明《基金合同》、《募集户流水》、《季度报告》等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除*新资料清单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过往业绩证明资料的要求外,根据实务经验,存在以下情况的资料协会一般认为不构成证明材料:
1.参与新设公司的经验
新规对于负责投资高管团队的业绩的审核标准,明显表明协会非常注重对高管投资经验的实质审核。若高管人员在前任职单位有从事过新设公司的工作经验,不能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原因在于,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逻辑,基金一般不太可能以新设公司的形式参与投资。
2.以FOF形式对子基金进行投资的经验
高管人员如果前期参与了以FOF形式对外投资子基金的项目,一般也不能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原因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直接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或增资或受让股权,以FOF形式投资不是一般管理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常态。
当然,如果管理人今后的主要业务就是管理母基金,通过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形式对外投资,则高管人员从事的FOF投资经验就能够符合协会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
从上述协会的审核要求来看,高管人员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审核重点不外乎两点,即真实性和合理性。协会之要求上传直接证明材料和间接证明材料,就是要确定该高管人员“名副其实”,其确实有资产管理的经验,能够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从专业能力上,具有管理资产的资格和能力。至于每个高管人员履历中存在的特殊的情况,要结合其具体经历,向协会说明合理性,并有相应的佐证材料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