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E知识分享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设定了玩具安全性规则,并允许其在欧盟范围内自由移动。它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取代了已有20年历史的88/378/EEC指令。
《玩具安全指令》包含所有玩具必须符合的基本法律要求,才能将它们投放到欧盟市场。这些安全要求分为两类: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一般标准主要与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有关,而特定标准则主要与玩具的属性(例如易燃性,放射性以及电,化学,物理和机械属性)有关。
欧盟CE知识分享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产品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设计或打算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在指令规定的跌落产品范围内,除以下产品外,可以定义为玩具:
1、专为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备;
2、供公众使用的自动游戏机;
3、玩具蒸汽机;
4、配备内燃机的玩具车;
5、弹射器和吊索。
玩具安全指令中不能视为玩具的产品如下:
1、用于庆祝活动和庆祝活动的装饰物;
2、供14岁以上收藏者使用的产品(例如玩具和民间或装饰玩偶的历史复制品);
3、专为体重超过20公斤的儿童设计的运动器材;
4、鞍座高度为435+毫米的自行车;
5、打算在公共道路/小路上进行运动或旅行的踏板车和任何其他交通工具;
6、包含500多个拼图的拼图;
7、烟hua;
8、电子设备(例如计算机和游戏机);
9、婴儿安抚奶嘴;
10、玩具用变压器;
11、有关该指令范围以外的所有不视为玩具的所有产品
如果某些产品满足特定标准,则可以将它们定义为玩具,并且属于玩具安全指令的范围之内,例如:
1、着色和绘画用品–这些产品只要不用于艺术目的,并在专门用于艺术家设备的商店中出售,就可以视为玩具。例如:粉笔,彩色铅笔,蜡笔,玩具图章,手指画等。
2、书写和绘画文章–用于玩耍和写作的文章均被视为玩具。例如:动物形笔,吹泡泡笔等。
3、其他–固定物品只有在制造商具有游戏价值时才被视为玩具。例如:玩具形式的玩具磨刀器或橡皮擦。
3. 玩具安全指令经济经营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