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成立满18个月下发首次税表,收到税表后,首次税表申报的时间是税表下发时间3个月内,且必须在3个月内申报,不可申请延期,如超过时间未处理则有罚款信下发,*低罚款金额为HK$1200元。
如不是首次申报税表的,申报时间为税表下发时间后1个月内递交,且不可申请延期,逾期产生罚款,*低罚款金额为HK$1200元。故客户收到利得税税表后应及时提供给我司安排处理。
税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递交?
账期设置为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如来不及申报的(不含首次申报),收到税表后可递交延期申请书给到税务局,年结日为3月31日的可延期*晚至当年11月15日递交,年结日为12月31日的可延期*晚至次年的8月15日递交;这两个账期外的其他账期不可申请延期,需在收到税表后1个月内递交审计报告至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