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省时间来电咨询于经理!
深圳保税区现有3万平米保税仓库对外出租,仓储配送
保税区厂房,保税区功能,保税区仓库,什么是保税区
深圳保税区,盐田保税区,福田保税区,仓储配送,保税区仓库,保税区仓储,保税区转口贸易,保税区仓库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从事货物生产和加工劳务的企业而言,由于综合保税区具有“境内关外”的身份,因此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无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税区则不然,正如前面所述,境内区外的货物进入保税区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只能按内销处理,因此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能够认定一般纳税人和使用专用发票,目前并没有文件直接明确,现行的管理主要是基于政策原理出发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这个“境内”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还是没有更明确的地理范围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根据这一点,综合保税区因其“境内关外”的身份,我们可以明确其区域内的企业不属于增值税境内的范围,区内的企业也因此不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但该文件已于2011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而废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文件明确增值税的境内是否就是关境。不过从综合保税区自身定位和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来看,增值税的境内等于关境这个范围是符合增值税政策原理和管理实际的。
[注1]境内外汇交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境内居民之间的外汇交易,如境内外币运费、境内同一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经外汇局批准的企业集团内部成员间的外汇资金划转等非货物贸易资金收付及境内保税区外币货款收付等,前三种形式的境内外币资金收付,申报时应报在外汇收支申报系统的境内部分,收款方银行只需报送基础信息,付款方银行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均需报送;境内保税区外币货款收付因涉及货物贸易总量核查,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均需报送,申报在外汇收支申报系统(FPRS)的境内部分;另一种情况是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OSA/NRA)之间的外汇交易,申报时视同境内居民与境外发生的业务,在外汇收支申报系统(FPRS)的境外部分进行申报。
[注2] 严格审查交易对方项中含有“BANK”字样的涉外收入申报数据,交易对方为银行的,交易编码通常应为206010、302031、802022、802023、802024;交易编码若为其他,交易附言应注明为银行代收的费用,如202050—银行代收留学费用、801032—银行代收出国留学保证金。除上述之外的涉外收支款项,其申报数据的交易对方项均不能含有表示银行的BANK字样。
[注3]申报柜员在办理申报时需仔细,收款业务的交易附言描述中不能出现“支出”字样,支出业务的交易附言描述中不能出现“收入”字样。
[注4] 办理货物贸易项申报时,如业务类型为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则在FPRS系统的申报信息中应选择“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标识,交易附言中也必须含有“预收”或“预付”二字,如一般贸易出口预收货款、一般贸易进口预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