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架构该如何搭建?

2023-11-04 00:00 121.34.155.119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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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自证监会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若干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6月9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基金业协会对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审核趋严,反馈问题趋细化。

  01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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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尤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为重要。

  (二)GP的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选择。

  当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有限合伙也较多被采用。而股份公司因运作比较繁琐,在实践中较少作为基金的GP主体形式出现,但同样也是可选项之一。

  (三)GP常用架构图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担当GP所构建的基金架构,是我们*常使用的基金架构。

  1、 GP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图

  以下是普通合伙人(GP)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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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在GP(有限公司)内部,根据公司法,各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在股东层面有效规避了GP(有限公司)须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GP为有限合伙的架构图

  GP除了以有限公司形式外,我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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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合伙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对于GP(有限合伙)的合伙人GP'及LP'来说,因LP'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LP'自然阻断风险;但对于GP',则因主体的不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1)当GP'为自然人时,无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当GP'为公司法人时,GP'的各个股东在股东层面承担有限责任.合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3)当GP'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自然阻断风险,普通合伙人又须按主体不同继续分类承担风险,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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