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备案申请时高管社保流水能否是非本公司缴纳吗?
答:若为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备案,可以提供管理公司或委托管理机构的高管社保流水,要求管理公司或委托管理机构为已备案机构。若提供的高管社保流水为母公司、第三方机构代缴等情况,是不符合材料要求的。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办理创业投资备案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规定,即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投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投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投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深圳地方实践中,关于审核备案的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1、关于企业名称
从深圳市金融局关于创投备案角度,对于企业名称并无特别限制要求。我们通过公开途经查询,亦存在通过工商注册的类似“中心”名称的前例,比如“XX(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X创投(深圳)有限公司”等。
2、关于经营范围
根据深圳市金融局的咨询回复,企业经营范围包含规定要求的以下其一即可:(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投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投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3、关于**管理人员
根据深圳市金融局的咨询回复,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企业缴纳社保;深圳市金融局会要求查看企业社保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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