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
应填写中国或智利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
在已知的情况下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AVAILABLE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相同(SAME)”。
第三栏:
应填写中国或智利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四栏:
应尽其所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交通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五栏:
应填写订单号、信用证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如货物发票由非缔约方机构开具,应尽其所知填写该非缔约方机构的详细名称、地址和国家。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ISSUEDRETROACTIVELY)字样,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经核准的副本”字样。
第六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50项。
第七栏:
第7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有。否则应填“无唛头及包装号”(NOMARKS AND NUMBERS(N/M))。
第八栏:
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对每种货物提供详细的货物描述,以便于查验货物的海关关员可以识别。货物描述应与发票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货物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九栏:
应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编码。
第十栏:
第10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应当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0栏
完全获得货物 WO
在一缔约方境内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WP
总规则,即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40%的产品RVC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PSR
第十一栏:
净重和数量应以计量单位标注。
第十二栏:
应填写由出口商或非缔约方开具的发票号以及发票日期
第十三栏:
本栏必须由申请证书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且应该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四栏:
第14栏: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制、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