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区别有哪些?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财税〔2019〕8号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1)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3)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财税〔2018〕55号中规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适用投资抵免政策减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