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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税区现有3万平米保税仓库对外出租,仓储、物流、报关寻求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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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政策
1 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 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 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4 具有整车进口口岸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含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02、综合保税区便利化措施
1.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2.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3.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高信用等级。
4.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5.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6.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7.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
8.文物自境外入区实施入区登记审核。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免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1. 如果属于上述列明特殊区域,也未必就能够享受“入区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的试点政策,区外企业销售货物给区内一般纳税人,是内销行为,不属于出口,当然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如果区外企业属保税加工出口到区内,则属例外,可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2. 如果货物出口到“保税区”,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简言之以下条件缺一不可:销往境外(外销单据)、入区仓储(备案清单)、离境退税(退税联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