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TELE认证:
注册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应遵守的特性测试在“指定无线电设备技术标准的符合性认证规则(内政和通信部第37号令,1981年)”中进行了描述。通过等效或优于此方法的方法进行。
根据2004年1月26日内务省通信第88号通知(确定特性测试的测试方法),针对每种类型的设备的占用频率带宽和天线功率等测量项目的测量系统规定了具体的无线电设备的图形,测量仪器条件,测量操作程序,测试结果描述方法等。
2004年内务和通信部第88号通知(确定特征测试的方法的内容)(节选)
在特性测试的测试方法中,测量杂散发射或不必要发射的强度的方法应为附表1中指定的方法,除测量方法外的其他测试方法应为上方列出的指定无线电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等的认证规则(以下称为“认证规则”)下表中规定的方法适用于第2条第1款规定的每种无线电设备。
(请参见下表)
对于在前段中未指定特性测试方法的无线电设备类型的测试方法,注册认证机构暂时将其视为合适的测试方法,并在指定测试方法之前予以公告。该方法可以是用于特性测试的测试方法。如果注册认证机构打算发布测试方法,则必须提前通知内务和通信部长。
附则(内政部公告第1309号,2005年12月1日)
从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不论经本通知修改后的附录1第1(1)项的规定如何,用于测量杂散区中无用发射强度的频率范围(设备法规)附表3)中指定杂散发射强度的允许值的频率范围的上限和下限,与下表上栏中列出的基本频带的范围相同。可以显示在表格的中下部。
基本频带范围 | 下限 | 上限 |
高于9kHz且低于100MHz | 9kHz的 | 1GHz的 |
高于100MHz且低于300MHz | 9kHz的 | 十次谐波 |
高于300MHz和低于600MHz | 30兆赫 | 3GHz的 |
高于600MHz且低于5.2GHz | 30兆赫 | 5次谐波 |
高于5.2GHz且低于13GHz | 30兆赫 | 26GHz的 |
超过13GHz和低于150GHz | 30兆赫 | 二次谐波 |
150GHz以上和300GHz以下 | 30兆赫 | 300GHz的 |
注1:当无线电设备使用的频率范围(包括占用的带宽的允许值和频率的允许偏差;在下文中同样适用)扩展到在图1的上列中列出的基本频带的范围时该表在同一表中对应的相关范围中栏(楚兰)在下面的列中,用于测量杂散区域中无用发射强度的频率范围分别*大。表格的中间栏(怎么做 )并且以下字段适用。
注2:当上限由谐波规定时,上限应为无线电设备使用的频率范围上限的10倍,5倍或2倍。
每种类型的特性无线电设备的特定测试方法可查询(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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