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其组织架构十分灵活以及税收便利等优势,它也成了股权激励、吸引投资、股权交易等普遍采用的形式。
然而,目前我国合伙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弄不清楚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纳税地点,这就导致企业在合伙企业处理上存在涉税风险。
就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例展开分析,以求在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处理上对大家有所帮助。
01谁是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首先,合伙企业虽然属于“企业”,但是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起到的是一种“管道”作用,大家也可以理解为“穿透机制”。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税,由穿透后的合伙人来交,具体交什么税,取决于合伙人的身份。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比如某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王五和甲公司,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2021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设只有雇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假设没有进项税,1000× 6% =60万元
2.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王五所得=(1000-200)×40% =320万元,
所以王五应交个税=
320×35%-6.55=105.45万元(个人经营所得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五级累进制计算的,5%-35%,再减去0-6.55万元的速算扣除数)
甲公司所得=(1000-200)×60% =480万元,需要并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确认纳税义务人后,都需要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个人合伙人按照分配比例计算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向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向专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02合伙企业如何确认纳税地点
如果合伙人属于自然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如果合伙人属于法人,现行政策对于法人合伙人在何地纳税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核算缴纳。
根据法人性质的不同,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有所区分,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 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居民企业,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有一点值得注意,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如果纳税地点确认不清,容易引起涉税风险。之前《中国税务报》就明确说过如何去确定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的纳税地点:
如下图所示,注册在甲省的A合伙企业现在要办理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分歧的点在于,穿透到张某,他直接投资了B企业,又通过B企业间接投资了A企业,那个人所得税应该在何地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