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境外投资备案发改委备案材料及流程
发改部门核准、备案
◈ 核准/备案依据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核准/备案途径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核准/备案程序及申请材料
核准/备案程序:投资主体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我要申报”栏目下点击“境外投资”,选择“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或者“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核准/备案申请材料:
①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请示;
②项目申请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③项目申请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的附件: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事中事后监管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