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高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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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高管问题解析

投资机构在中基协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高管”问题是其中比较突出和棘手的问题。

一、管理人登记相关文件要求 

证监会和中基协发布了多个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包括:《关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其中,中基协在2018年12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做了比较详细的这其中也包括“高管”问题。

(一)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来自于内控基本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申请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全体员工尤其是高管需要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二)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

高管的相关要求涵盖高管定义、资格认定、竞业禁止、高管任职要求、专业胜任能力和员工人数等六项内容。

【高管定义】根据《关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一般来说,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不包括在高管名单内) 

【资格认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类、其他类管理人除外) 

【竞业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业务: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财务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 

【高管任职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只能在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冲突业务范围参考“竞业禁止”);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根据中基协实际审核要求,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全职);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兼职应具有合理性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高管尽量减少变更次数和频率);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是必备项)。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专业胜任能力】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投资岗位高管应当具备与岗位相对应的投资经历) 

【员工人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高管和普通员工*低配置是2+3或3+2)。 

(三)中止办理情形 

申请机构出现所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这其中就包括高管问题:

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管理人登记申请中人员挂靠问题较为常见,但却是审核中的禁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所列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这其中的高管问题指: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只有严于律己才能宽以通过审核)。

二、管理人重大变更——高管变更要求

【持续内控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要注意变更的时点应在完成首支基金备案之后)

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法律意见书不应通过“打补丁”的方式应对协会审核,而应当在一开始就避开审核中的各种“雷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审核效率) 

【发生实质性变化】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对于上述类型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中基协在对待上述情形的变更申请,视同新设管理人的审核标准和要求)

【高管离职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三、高管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和保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四)中基协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二)、(三)情形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考试。

(按照前面表述,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需要完成每年 15 学时的后续执业培训。

四、中基协反馈汇总

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申请中的反馈意见,间接体现了中基协的实际审核尺度,并且这种审核尺度处于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中。 

(一)系统填报 

1、请上传高管学历证明文件,国外学历请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法律意见书应披露高管基本资料(身份证上信息); 

3、高管信息部分——任职证明请上传高管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应体现社保缴纳单位、从转入该机构的时间起至出具证明的时间为止期间的社保缴纳情况,并加盖公章)。不能提交社保证明的,请进行合理说明; 

4、高管信息部分——券商工作经历需要详细描述到营业部或总公司;

5、高管学历、从业经历填报应与从业人员系统填报一致。(特别注意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学习经历及学习时间(高中毕业至今),并且工作经历中的时间以毕业时间起始应当连续,工作单位应当填写全称及其分支); 

6、高管在本公司的任职情况,请勿在高管兼职情况中填报; 

7、高管学历证书遗失,请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二)胜任能力 

1、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请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及岗位胜任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请提供证明材料; 

2、从高管学习经历及工作经历可知,高管均无基金管理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请说明如何正常展开股权类基金的运营,如何保证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相关人员、技术支持及如何保证私募业务专业化经营; 

3、公司的人员架构中,过去的履历主要以销售为主。并未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请说明机构在取得管理人资格后,能否有效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4、请说明在公司**管理人员大部分没有基金管理行业相关从业经验情况下,如何正常展开证券类基金的运营和保障资金安全,请描述**管理人员相关历史经验和细节,或新增相关专业人员; 

5、合规风控负责人资历较浅,请说明如何保证证券类基金的风控运营;

6、请说明高管任职的合理性,是否与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公司日常运营; 

7、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证券投资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的专业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请提供证明材料。(如相关管理规模,历史业绩,从业经验等)为保证管理人登记顺利进行,建议引入专业金融人才完毕后再来申请; 

8、申请机构需提供现有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或者三年及以上在申请机构拟投资行业的从业经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证明、工作经历情况说明等); 

9、请律所详尽论述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相关工作高管的投资能力,若能提供相关业绩证明,如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证券、期货账单,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该期间的平均收益率或量化业绩评估; 

10、贵机构高管人员缺乏拟申请业务类型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建议贵机构招聘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公司高管;

11、请核实并说明高管及投资总监的股权投资经历,详细说明参与的投资项目情况。

(三)高管兼职

1、请详述所有员工的专兼职、委派等情况(建议以列表形式清晰展示后再详细论述),如有兼职情况,请详细说明兼职/委派原因(如有委派情况,请说明该名员工在委派期间是否全职在申请机构工作)并说明其任职机构的名称、该机构的基本营业情况、所从事的职务、该机构与贵公司的关系,说明如何做到相关业务在人员上的隔离(如高管有兼职情况,请说明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相关要求,如不满足,请整改完成后继续提交申请),高管如在与私募业务有冲突业务的公司兼职,请整改该兼职情况。 

2、请说明高管和员工具体兼职情况,并解释说明若存在员工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 

3、请详述贵机构高管兼职单位的展业情况,业务类型,请律师认真尽调,是否属于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并发表法律意见。建议贵机构法定代表人在不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机构中兼职。高管兼职单位应参照关联方,与申请机构分别出具无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4、请核实公司高管和员工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如有兼职高管或员工,请核查兼职机构是否清楚知晓,兼职情况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及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相关要求,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说明; 

5、请重新核实贵机构员工情况: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员。如申请机构存在员工兼职情况,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且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

6、请说明贵机构高管或员工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兼顾多方工作、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7.请申请机构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该公司负责合规风控的**管理人员,是否满足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的要求; 

8、请查证并说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专、兼职情况。(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贵司所有员工的履历信息及兼职情况,请律师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四)其他问题 

1、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过少,建议充实优化。

2、申请机构当前员工人数过低,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在当前员工人数的情况下,申请机构如何顺利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如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 

3、申请材料未披露基金经理职务,请如实披露。 

4、请机构详细说明公司高管以往任职机构(根据所填报的履历信息)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说明该机构的登记编号,如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详细说明未登记的原因及从事何种业务和相关情况; 

5、请对所有高管曾工作过的投资类企业(非持牌机构)的展业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说明是否从事私募业务,请对高管曾经所在具体岗位的职责、业务情况、业务案列进行说明。 

6、请针对申请人及高管的信用信息、涉诉和仲裁情况加强网络舆情调查,比如通过百度等主流搜索引擎查询请详述查询路径,不应简单指向结论。

7、详述高管及公司不具有不良诚信记录,近三年有无涉诉或仲裁情况。 

8、请核实并说明高管及投资总监的股权投资经历,详细说明参与的投资项目情况。 

9、贵机构人数较少,请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 

10、鉴于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较少,请核实申请机构在将来是否具有签订外包服务的意愿或计划(贵公司暂无外包业务,请说明将来有何外包计划及相关情况)。 

11、我们参照行业一般运营实践情况,认为贵机构没有描述**管理人员基金管理行业的相关从业经验,应当补充描述机构如何正常开展证券基金的运营。2.请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 

12、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详细过程。

13、法律意见书应详述高管履历信息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具体方式,高管设置应与管理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律师应对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从事投资业务以及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核实并说明高管及员工基本工资的合理性。

15、工资不足行业正常标准,请说明该薪酬的合理性。 

16、申请机构的高管有自由职业经历,请对贵机构的高管的自由职业进行相关的描述。

17、申请机构法律意见书中从业人员与网站宣传的团队介绍不一致,请查证申请机构高管及从业人员的专、兼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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