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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不久前,一单家族信托财产执行异议案(以下简称“涉案家族信托”)【注1】受到了整个家族财富管理行业的广泛关注。我们观察到法院、诉讼发起人、信托当事人对信托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约定之下信托财产独立性存在不同的认知,也看到业界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严谨讨论,不少针对境内信托实现私人财富隔离风险能力的质疑借此案反扑,客户面对各种立场的观点,难免对家族信托心生疑虑。
为了梳理案件的脉络,厘清国内外家族信托的相关规定,粤财信托家族办公室携手法律合规部,将通过《在国内设家族信托安全吗》系列文章,结合4年境内家族信托【注2】的实践经验,以涉案家族信托的研讨出发,就家族信托设立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分别进行境内外信托比较研究,以更客观中立的态度评价境内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服务中的价值、定位及未来发展的方向。
本期我们将谈论的是境内外家族信托的信托成立有效性比较研究。
一、案件回顾与涉案家族信托剖析
我们先用一幅图呈现案情脉络:
案情中,原告杨某向法院提出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做出的判决中冻结标的包含被告张某作为委托人设立的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正是此冻结信托财产的判决和被告张某对此提出异议掀起这场围绕信托的热议。
涉案信托成立于2016年,当时家族信托还处于国内起步阶段,被称为开启家族信托元年的银保监“37”号【注3】文尚未面世,基于公开信息,我们对这单信托的框架和该信托几个影响面较大的机制做了如下设想。
有评论认为杨某应以张某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非法且损害其利益,先诉信托信托无效,信托撤销后,信托财产返回张某后,再诉张某不当得利,进行相应资产冻结。也有评论质疑法院模糊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概念,没有正面回答张某的异议。更有文章认为法院的冻结令是对境内家族信托的财产的隔离与保护功能的一次否定,甚至有违《信托法》的规定与信托精神,很快我们也听到客户的疑问:“是不是境外家族信托更安全呢?”那么何为安全呢,我们认为是信托设立有效性标准明确可执行,信托财产独立性评判与执法标准合理可执行,信托受益人权益保障有可行措施。虽涉案信托审判过程几乎未涉及信托有效性的评判,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显然是以信托有效设立为前提。本文作为系列篇,将从信托设立有效性进行境内外对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