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ROHS与欧盟国家ROHS都是属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权。
我国ROHS归属于一部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规范中的一种,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认可。我国ROHS起效之后对我国境内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举动均要遭受我国ROHS的管束。欧盟国家ROHS命令同是欧盟法律管理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国家各会员国有强制性约束。而且欧盟国家ROHS命令归属于单一市场法案,每一个会员国都须按照欧盟国家ROHS所规定的规定转换成该国对应的法律法规。
2. 法律的重要目的在于限定商品中应用一些有害物,从而减少商品废旧后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我国ROHS和欧盟国家ROHS命令制订的目的在于同样的,都是为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电子设备在废旧之后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3. 我国ROHS与欧盟国家ROHS命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器产品上)禁止使用的有害物是一样的。
我国ROHS和欧盟国家ROHS命令禁止使用的有害物现阶段全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 )、聚溴联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
4. 我国ROHS和欧盟国家ROHS命令的实行,都牵涉到进出口贸易问题。
我国ROHS适用产品范围是我国境内市场中投放电子信息产品,除该国生产制造、销售产品之外,也包括从海外进口电子信息产品。一样,欧盟国家欧盟ROHS命令适用欧盟国家市场中投放电子电器商品,一样包含进到欧盟国家市场进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