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东盟不同成员国出口,对原产地证书的填写有不同的要求,以下详细说明。
举例说明出口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出口的填写要求
向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的出口,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各栏内容。
标题栏(右上角):填签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例如:E06333334850001
——第1栏: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第2栏: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商)、地址和国名;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第3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第4栏:此栏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
——第5栏:项目编号。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6栏: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MARK);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