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东能申请私募基金公司吗?
新规对于股东们提出了哪些要求呢?我们从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两方面来说。
1、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机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根据《登记须知》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从普通合伙人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是否一定要有私募相关工作经验?
在旧规中,实际控制人的从业背景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反馈中不断有提及实际控制人的从业背景。此次新规,协会直接将实际控制人的背景作为申请的硬性条件。
不难理解,作为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乎着申请机构申请牌照后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制定。若是掌舵人对金融相关情况不了解,那投资者的权益很有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也是协会*为担心的。
那新规中,关于实控人的背景是怎么要求的呢?
1. 证券类: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需要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
2. 股权类: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需要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
3、实控人为自然人,且没有私募从业背景,是否无法作为申请机构的实控人?
并不是。按照清单规定,若没有从业背景,需要提供材料说明实控人如何履行职责。这个材料说明,拟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撰写,来论证其履职能力。比如可以论述自己在二级市场的投资经验,对于二级市场的理解等等。
4、什么是主要出资人?有哪些事项要注意?
这次协会提出了一个主要出资人的概念,即出资比例≥25%的股东。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近5年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划重点!协会审核一直是实质重于形式,私募er若是涉及到冲突业务,也不要灰心,先整理一下思路看是否真的实际从事过;若是从事冲突业务已经过去5年了,那就无需担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