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投资爱沙尼亚如何申请境外投资备案?
爱沙尼亚,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
爱沙尼亚投资环境总体良好,几乎所有领域均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独特的区位优势、良好的投资环境、优惠的投资政策、便捷的电子服务使得爱沙尼亚在吸引外资方面卓有成效,人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额位于波罗的海三国首位,在中东欧也****。《爱沙尼亚外国投资法》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不对外资企业和外商资产实行国有化、征收或没收。外国投资者可以任何形式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赴爱沙尼亚投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与爱沙尼亚本国投资者和企业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2004年加入欧盟后,爱沙尼亚在执行欧盟统一外经贸政策的仍保留“免征企业利润中用于再投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地理位置接近、语言同宗,爱沙尼亚与芬兰的经贸关系比较紧密,在爱沙尼亚的芬资企业约有3000~4000家,主要投资领域是电子产品加工,木材加工,机械设备制造等。除芬兰外,瑞典、挪威、荷兰也是爱沙尼亚外资主要来源地。金融业、房地产业、制造业等是外资流入的主要领域。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出版的《2020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爱沙尼亚在全球63个经济体的竞争力表现中排名第28位,比2019年提升7位。世界银行《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爱沙尼亚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8位。
在《华尔街日报》与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2020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中,爱沙尼亚在18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0位。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2020年清廉指数排行榜上,爱沙尼亚在198个国家中排名第17位。由英国智库列格坦研究所发布的《2020年全球繁荣指数》排行榜中,爱沙尼亚在167个经济体中综合排名第21位。由美国非营利团体“社会进步促进会”发布的2020年《社会进步指数》排行榜上,爱沙尼亚在全球参评的149个经济体中名列第24位,居波罗的海三国之首。
境外投资立项审批环节办理材料相关知识点,以供企业深度了解资金合规出海。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2)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