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要扩大市场准入,加大现代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要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加大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要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标准经贸协议,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要为外商来华从事贸易投资洽谈提供大程度的便利,推动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建设。
仓储货物管理
1. 保税仓储货物,未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企业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3 .经海关批准,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但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4.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货物流转管理
保税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税仓库和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各自在其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
(五)货物的延期和放弃管理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保税仓库申请保税仓库货物延期的,须提供以下单证:(1)申请延期报告;(2)申请延期货物清单,清单应包括原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存放库位等;(3)其他必要单证。
保税仓库货物超出规定的存储期限未申请延期或海关不批准延期申请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办理超期货物的退运、补税、放弃、销毁等手续。
企业逾期3 个月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保税仓库货物申请放弃处理的,仓库主管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