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10 CFR430)明确指出:凡是进入美国市场的外接式电源供应器,都应达到能效等级levelIV,且需在产品上明确标示出。也强制要求制造商、品牌商向DOE提交两份重要声明文件。是产品达到联邦法规在能效要求的符合性宣告(ComplianceStatement),第二是产品的首次证书报告(First CertificationReport),两份文件均须邮寄至美国能源部(DOE, Department of Energy)。
美国能效DOE认证标准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10CFR429和10CFR430;
其中10CFR429规定了样品选用规范和报告规范;
10CFR430规定了测试方法和符合性宣告规范。
DOE认证数据: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至少有2个测试样品;产品技术文件(每一种产品类型(productclass),制造商/品牌商名称),周期大约为2-3周,特殊情况下要特别处理。
DOE认证法规包含10CFR429和10CFR430,其中10CFR429规定了样品选用规范和报告规范,10CFR430则规定了测试方法和符合性宣告规范,产品范围:DOE监管许多电器和消费类电子产品,包括EPS、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布、家用取暖设备、微波炉、电池充电器、吊扇灯套件、荧光灯镇流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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