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指令系是欧盟法规编号为2002/95/EC的指令。RoHS是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Certain HazardousSubstance的缩写,该指令是欧盟管控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此后,经历过一系列的修订,并于2011年被新指令2011/65/EU取代。2011/65/EU指令也被称为RoHS2.0。RoHS2.0指令在原指令要求的基础上,新增对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需执行合格评定程序并加贴CE标签的要求。
根据欧盟的法律体系,RoHS属于欧盟指令,即仅规定了欧盟国家必须实现的目标,而具体的实施方式需要欧盟各国通过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来制定。企业将电子电气设备出口欧盟某一国家需要符合该出口国的具体法律。企业将不符合RoHS要求的电子电气设备投放不同的欧盟国家市场,将面临不同数额罚款或监禁。
受RoHS 2.0管控的电子电气设备,分为以下12大类:
1、大型家用设备;
2、小型家用设备;
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
4、消费类设备;
5、照明设备;
6、电子电气设备工具;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医疗设备;
9、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用监测和控制设备;
10、自动售货机;
11、类其它任何不在上述类别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
12、电缆及用于维修、属于再使用、用于更新功能或是增加容量的零配件
欧盟RoHS2中电子电气设备的定义:电子电气设备是指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或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除适用范围外,指令也包含了不适用范围,RoHS 2.0指令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指令第2(4)条)∶
a.用于保护成员国安全及基本利益的设备,包括武器、军需品和用于特殊军事用途的战争材料;b.设计送入太空的设备;
c.专为另一种不在本指令管制范围内的设备设计,只有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才能实现其功能,只能被同样特殊设计的设备替换的设备;
d.大型固定的工业工具;
e.大型固定装置;
f.人或货物的传送工具,不包括未经型式认证的两轮电动机动车;g.专为人员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机动车;
h.活性植入的医疗装置;
i.由人员设计、组装和安装的利用太阳光在特定场所为公众、商业、工业和住宅等长期提供能量的太阳能电池板;
j.专门设计用于研究开发基于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