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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