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进口的生产无线电发射机器的管理方法,凡向中华共和国出口无线电发射机器设备,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含试产)的无线电发射机器设备,均须持有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 SRRC)并对发送特点开展型号核准后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且在在出厂机器的标识牌上须标出型号核准编码(CMIITID)能够发售市场销售。简单的说,仅有含有在我国无线电发射机器设备型号核准编码的无线电发射机器设备才能在在我国中国销售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机器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应用无线电频率理应获得批准,但我国通信管理组织要求的微输出功率短路线无线电发射设备运行的次数以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制造或是进口的在中国销售、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机器设备尚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通信管理组织责改,处5多万元2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收走尚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机器设备,处以20多万元1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规章,凡市场销售理应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机器设备,都应该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办理备案,未办的,省部级通信管理组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要求责改,拒不改正的,处1多万元3元以下罚款。
且国家工信部会抽样检验,一被核查到销售产品和资格证书里的商品信息不一致,公司也会受到5万以上惩罚,公司进到信用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