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司实质性运营判定标准梳理
一、生产经营在海南
补充公告第一条《公告》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生产经营在自贸港,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两个标准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自贸港。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即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企业集团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统筹开展资金管理和配置的,自贸港的子公司具备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职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由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二、人要在海南
“人员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在*低标准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各种规模企业和海南自贸港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分段的方式。上述标准根据自贸港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自贸港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同一从业人员不得重复计入多家企业的从业人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居住天数,指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累计停留的天数。在自贸港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标准,按实际经营期的天数减半计算。
三、财务税务流水在海南
“账务在自贸港”,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会计档案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存放在自贸港;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
四、资产要在海南
“资产在自贸港”,强调的是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资产在自贸港。一些企业的资产已登记在其名下但不在自贸港,如果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或者符合相关资产特征,对该部分资产是否在自贸港不做硬性要求。比如,一些交通运输业企业的车辆、船舶等运营资产,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长期位于自贸港以外的地方,但确实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视为资产在自贸港;又如,企业拥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由于不具有实物形态,只强调登记在自贸港企业名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