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996年7月1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在香港没有再加工。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保证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打开、检验、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印章,注明:[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未再加工证明]应于货物离港前两个工作天,送交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
再加工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对于未再加工证明的办理,香港中检局对资料有何要求?
1、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2、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
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 单等证明文件;在其
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问: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产地证正本、发票复印件- -份、 提单复印件一份。
问: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需要多久?
答:未再加工证明的办理周期为1-2个工作日可以完成。
有关未加工证明工证明的办理,来电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