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认证
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 E标志和e标志认证。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
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E/eMark认证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 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 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E-Mark认证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向卢森堡提出申请,其E-Mark 标志为E13/e13。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 |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
e1—德国 | e2—法国 | e3—意大利 | e4—荷兰 | e5—瑞典 |
e6—比利时 | e9—西班牙 | e11—英国 | e12—奥地利 | e13—卢森堡 |
e17—芬兰 | e18—丹麦 | e21—葡萄牙 | e23—希腊 | E24—爱尔兰 |